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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案越级请示,应说明理由

发布日期:2016-01-08来源: 大河报(郑州)
(原标题:最高检:办案越级请示,应说明理由)

最高检日前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案

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司法实践中,下级检察院的请示内容、请示程序、请示方式、请示责任等不够规范,导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办案责任不清,甚至出现部分下级检察院将请示汇报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等现象。针对这些现象,规定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向上级检察院请示。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检察院。

规定要求,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检察院请示。

与此相适应,规定明确各级检察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依法承担的独立办案责任,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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