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关于我们 | 收藏我们 | 人员查询
城乡法治 - 专业的城乡法治资讯网络平台!
人气排行>>
图说天下>>
    系统中还没有录入任何信息!
主编推荐>>

一起“私了”的事故 为何重新立案调查?

发布日期:2016-01-25来源: admin

1月20日晚7时25分许,正下着阵阵冷雨,一辆出租车沿市区解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太百货前面时,本来按照规定靠边30厘米才允许停车,但司机还未完全将车子停靠到路边,就迫不及待地让乘客下车,乘客顺手推开的后车门,“呯”地一下,碰到了同方向骑行的一辆自行车,致使骑车人的左眼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掏出300元交给伤者,轻描淡写地说:“你自己去医院看一下。”说完就驾车走了。

伤者是谭大妈,51岁,江西人,从事家政服务工作。谭大妈的伤口越来越疼,站在冷雨中十分无助,手里拿着300元钱,心中越发委屈,又不知如何是好,便打电话叫来了一位熟人。这位熟人看了她的伤后,马上意识到情况不对,便帮她报了警。

市交警一大队一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谭大妈的眼睑已经肿得像馒头一样,伤得不轻,便将她请进了附近的大南岗亭,先让她坐下来,慢慢稳定情绪。而后民警通过细心询问和现场取证,了解了事故经过,并掌握了肇事出租车的车牌号。民警查明情况后,决定按一般程序对事故立案调查处理。

民警介绍,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私了”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才可以“私了”或自行解决。谭大妈遭遇的这起事故不符合“私了”条件,所谓的当场赔偿,没有建立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完全是出租车驾驶人一方的一厢情愿。其实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应遵守实际支出赔偿原则:即根据受伤人员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既没有最高限额,也没有最低限额,实际支付多少,就赔偿多少。还有,即便确定了要“一次性赔偿”,但如果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所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部分,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方刚

分享本文到:
免责声明:城乡法治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城乡法治无关。其原创性以及中文陈述文字和文字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由任何怀疑或质疑,请及时与城乡法治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评论:
昵称: 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