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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氏团伙死灰复燃愈演愈烈众多民企无以为继

发布日期:2016-12-16来源: 民权民声网
耿鼎人,江苏启东人,1997年8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但此案判决后却激起了众多债权人受害人及关联企业的强烈愤慨和高度质疑,认为,耿的犯罪所涉资金已达7个多亿,而昆山警方框定债权人登记时间段是耿在任中川公司期间的2011年2月至2012年6间,结果偏重就轻地认定为4.7亿元,而目前已知债权人及受害人的被侵资金已攀升至12个亿。所以,昆山司法机关有漏查漏判之疑;其次,如此巨额资金大部分是向不特定的社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中川大厦为诱而非法集资所得,并多次向昆山执政人、司法机关提出过耿案的定性质疑,但至今未予补侦补查;其三,如此跨地区、所涉众多企业、个人的12亿之多的特大的集资诈骗案,仅凭两名被告人是无法实施完成,其中担任中川公司总经理的耿之弟耿巍仁不仅逍遥法外,还招旧部与耿鼎人进行墙内外串通勾结,攻守共盟,大肆制造新的犯罪方法——虚假诉讼,已涉金额达五亿之多,继续坑害商企及个人,而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蔓延,让众多受害企业和个人民不聊生,无以为继,并高度质疑其江苏社会管理人的执管能力。
聚焦江苏盐城仁者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孟建波手中的三份民事判决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其相关的书证恰恰解读和印证了耿鼎人、耿巍仁、杨荣、沈渭忠等人通过恶意串通,提供伪造证据,并与代理人及个别承办法官共守同盟,实施了三起虚假诉讼。致使担保人孟建波不但要偿还1070万“本金”,还将承担1200多万元孳息及律师费用。
一、    伪造毁灭证据 骗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2010年7月24日,耿向杨荣立据借款270万元,担保人孟建波提供了书面担保。7月26日,杨荣通过中行大丰支行履行了上述款项。借期届到后的2012年4月24日,杨荣具状诉请江苏盐城大丰区法院向耿鼎人主张不但要承担270万元的借款还要承担其银行利息违约金共计410.202万元,后再主张盐城仁者置业公司,孟建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6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故该案中止后于2015年6月19日恢复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经担保人申请大丰法院依职权向昆山市公安局调取了相关材料:(1)耿鼎人在孟提供担保的第二天7月25再次书写了同数额的无担保借据;(2)杨荣与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鼎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杨荣购买耿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川大厦19整层房屋,交易价为1100万元,款项系耿所欠杨的借款转付,耿公司开出收据后,杨与耿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清结。中川公司向
杨出具收据后,耿在合同下方注明“借据原件已收回”。
  2、担保人在庭审中抗辩认为:7月25日新的借据出现,是新的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的确立和产生,且当事人间已明示放弃担保,更无特别约定原担保效力及于此债;其次,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载明杨与耿的债权债务从开出收据后即清结,也没有但书特别约定不包括此270万元。
  3、合同中约定了原件已收回,这与7月25的“作废”相吻合,证证相印。而对上述庭审抗辩,杨荣突然在南通启东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杨荣诉耿鼎人、耿巍仁2012年4月19日发生的3110万元一案,以撤回对耿氏兄弟及中川公司的起诉为条件,快速让法院制作了一份调解书,送到大丰法院作为庭后补充证据来证明;270万元不在1100万元之中。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此案的事实和定案依据。
故法官最终认定:杨荣与耿履行的是第一份借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1100万元不包括270万元已有另一法院的调解书佐证,且并未实际履行。
3、上述认定其实就是法官对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自由裁量,看似符合程序正义公平判决。但从证据的科学认证上让人不难看出,杨于耿之间所提供的证据之间的真实、关联性超出常理,舍去后一借据而确认前一借据的效力。
4、启东法院的调解书中对1100万元及270万元只字未提,仅仅是卷宗里夹着一方当事人单方的清单,并无耿的签名,更让人费解的是,杨起诉耿氏兄弟,又以调解书的形式撤诉,是否超出常理?大丰法院又是从哪个角度中解读出该调解书中关于1100万元的组成中不包括本案借款270万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清单因为入卷了就可以把卷宗中的某一页赋于法律效力了吗?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就可以确认效力待定吗?即使没有履行,只能说明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违约或法律效力问题。
综上,杨荣为了让自己的270万元及其他非法利益座实在有偿债能力的担保人处,竟与耿一同制作虚假证据,还以无任何证明力的“启东调解书”混淆法官视线,使法官也错误的裁量已生效的调解书的效力高于担保人的抗辩。而该调解书一无270万元事实描述,二无1100万元的排除条款,竟凭卷宗内的某一页单方的计算单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有失常理,显示公平。

二、用虚构的事实或提供不合常理的虚假证明寻租审判权
1.在司法实践中,各法官对某一类案件的审视判定都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值:但在经常往返于这些法庭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眼里,这些法官的经验值就是个性,包括了某一法官的个人爱好、性格都已了如指掌。
1.居住在江苏启东开发区境内的沈渭忠为了让自己的案件指定给开发区法庭并再由法庭中的指定法官主审,先虚构居住地的事实让启东市开发区法庭受理。再故意不列居住地在盐城的担保人为被告,而隐瞒被告耿鼎人早在两年前的2012年6月已在苏州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事实,竟在诉状中填写了早已满2年的捕前的居住地——启东市汇龙镇启秀花苑。最终该法庭不加审查违规、违法受理了250万和550万两案。
2.捏造追加被告的时间事实,以达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
2015年5月1日前,启东市开发区法庭因级别管辖而无权受理沈渭忠的超标的民间借贷一案,这一点在原告与法官的思维中都心知肚明,如果说在顶风受案的开发区法庭已违法受理了沈的诉状,再受理沈的追加居住地在盐城的担保人孟建波诉状或申请来违反地域管辖,那就是开发区法庭在挑战我国管辖程序法。所以说,超标的受案是有可能,但无法也不可能立案。在未对沈的诉求立案的情况下,再受理域外为被告追加申请这在开发区法庭已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这是因为:沈案超级别管辖案尚未立案,就没有具体的承办法官;无具体的承办人,谁在受理其追加申请?追加申请不同于受理诉状,追加申请人必须经承办人认可后,用裁定确认才能追加诉状中的主体,这是我国程序法及司法实践中不变的运行规则。所以,开发区法庭在没有裁定确认追加担保人为被告时,沈渭忠向孟建波主张权利的时效因跨过2014年12月16日而无胜诉权;事实上,启东法庭从受理沈渭忠一案至该案已送至南通中级法院的整个时间段内,未出具追加孟建波为被告的裁定,故沈渭忠即使递交了申请,如同向不相干的街道办、居委会递交申请一样,既没有向法院告知,也未向债务人宣示而没有法律效力和诉讼价值。

三、捏造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
1.在启东法院庭审中,各行为人在借据是否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中,多笔出现将他人的汇款记录凭证移植至本案庭审中,为了达到原告与收监服刑的耿鼎人串供,耿巍仁竟主动要求承担其兄耿鼎人的一切债务,在庭审过程中,耿鼎人对原告编造的账目一时无法认可而回答记不清了,可第二天,他突然通过其弟夹带的账目抄录后,寄送到法庭,而这些账目中连小数点都有,这种超常记忆恰恰说明了耿的超常陈述违背客观事实。
2.在盐城大丰审理的270万元中,后一借据的“作废”二字的形成时间如果是在款项借出前形成,法庭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履行了前一借据不是错案:但如经鉴定或其它证据证明,“作废”是在270万交付后形成,那么当事人履行的只能是后一张借据。尽管原告持有了第一张借据,由于它并未履行而归于无效。
四、一审法官渎职谋私,上诉审法官尸位素餐
1.大丰案的一审担保人提出抗辩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双方的债务已清结,并且提出双方履行的变更后的7月25日借据时,法官应当对“作废”两字的形成时间做出判定,并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1100万元中不包括270万元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从证据三性上做出判定,如果不包括270万元,当事人之间应当有特别的书面约定,而法官仅从原告的撤诉调解书中的卷宗页里的、无当事人签字的计算单里确认了1100万中不包括270万元的字样;显然在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为杨荣谋取了不当利益;
2.启东市开发区法庭为了迎合当事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中断,违法受理了本该由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在无权裁定异地担保人为被告的情况下,伪造了本庭受理了追加被告的申请,由于无承办法官和职能庭的立案,最终弄巧成拙,竟在移送函中添加了受理了追加申请被告的请求。这在稍有程序常识的眼目中就能看出开发区法庭在为被告制造了一个时效中的事实,让人啼笑皆非。更有甚者,当担保人2015年收到诉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超过时效时,法官仍知错不改。
3.二审法院职责就是全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用现行的法律和法官判定力来确认诉求是否成立,否则应作“发、改”处理。然而上诉法官明知一审无管辖权,时效已过,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有虚假诉讼之嫌仍做维持判处。
四、耿鼎人等行为人虚假诉讼,已涉及多地、多企业、单位和个人
根据昆山“债权人”登记的债权人,受害人所持有的耿案判决书、调解书所涉人以及企业的联合统计发现,耿的刑案所涉资金已过12亿,在民事判决以及大量的民事调解书中明显地涉嫌虚假诉讼,(启东最多)其共同行为人等团伙不但逍遥法外,还积极地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调解书。其涉案金额已达五亿之多,如果让其虚假诉讼的非法利益实现,耿氏团伙将再添五亿多的不法收入。
目前,由于耿氏团伙已向相关法院交付执行,造成多个企业、个人的财产被冻结、查封,有的企业在面临拍卖的势态下,濒临倒闭。更有甚者,有些企业由于“失信”而被上网,造成无法信贷,资金链断离,无法恢复生产经营。
受害人根据虚假诉讼的犯罪行径曾申请当地公安立案,但终因其耿氏团伙的多起跨区域的犯罪而使之侦查难无警力无警权。受害人如何救济,向谁投诉,出路在何方?
耿氏兄弟等团伙用虚假诉讼的犯罪方法在江苏多地多起作案连连得手,其非法所得已累计五亿之多。行为人除已破坏了现有的民商事流转外,还挑战着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程序法律政策,其直接受害人往往就是商业信誉较好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和个人。在通过法院的执行、变卖过程中,不但让企业的资金链遭到重创外,无力回天的企业只好减员或解散,严重地影响了一方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2013年曾发布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的通知,该通知在贯行过程中虽对行为人有所收敛,但对绩效结案为动力的法官而言,即使发现有虚假陈述、伪证等可疑之处也不会将快要结束的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管机构、上级法院即使发现也不会超常地进行移送;执行法官以只要执行已生效判决不错为原则,使之虚假诉讼顺利得逞;不介入经济纠纷是侦查机关的办案规则,即使有受害人举报、申请立案,终因警力不够、跨区域不办,而让犯罪人气焰嚣张,众多原因之使打击虚假诉讼联合办形同虚设。
新任江苏省委书记关于要坐实经济大省,复苏中小型企业,法治江苏首当其冲。这一理念不但鼓舞了司法战线全员斗志,更让企业、百姓喜出望外。江苏执政人针对上述有何举措,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方明  图编梁歆
 
 
责任编辑: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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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2016-12-17 18:43:31游客117.136.45.212:

    交易市场的秩序需要管理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拳出击才对。

  • 2016-12-17 15:42:49游客66.27.70.238: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咱大天朝的法网到底是在维护法还是非法?

  • 2016-12-17 11:42:06游客101.226.125.18:

    楼上的,人人平等难道不是口号吗?应该严厉打击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更应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 2016-12-17 10:30:32游客66.27.70.238:

    法制到底用来治谁的?这些法官怎能如此无视法律?

  • 2016-12-17 01:46:07中国公民101.226.125.114:

    严惩司法腐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江苏,请政法机关拿出实际行动来,从彻查昆山耿氏团伙非吸案、虚假诉讼案开始!

  • 2016-12-16 23:42:53游客36.149.85.204:

    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口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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