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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法官审判程序遭村民质疑

发布日期:2017-10-18来源: 百姓观察者

2016年9月23日,本社记者发表了题为《 男子伤口神秘延长4.5厘米 法医称无从考究》的报道,讲述了广西桂林全州县枧塘镇瓦窑头村发生的邻里双方打斗一方遭砍伤事件。目前,该案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全州法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审判做出了判决。

据了解,全州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桂0324刑初302号判决显示:被告人文某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文某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忠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九十五元六角。桂林中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7)桂03刑终347号裁定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被告方文某秀的儿子老蒋表示,他对原告方蒋某忠伤疤的长度认定仍有异议,认为一审二审法官存在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晰,审判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根据蒋某忠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入院时间2016年5月3日16.50分)显示,专科情况:右前臂见有一大小约7CM*2CM的伤口,深达基层,探查见掌长肌腱部分断裂,手指活动正常伤口边缘整齐,活动性出血。2016年6月1日(全)公(法医)鉴(伤检)字【2016】1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蒋某忠右前臂损伤长度经治疗后长度为11厘米,边缘整齐,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损伤长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方文某秀不服蒋某忠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要求重新鉴定,2016年11月28日全州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一鉴定所)对“蒋某忠的伤口是否是一刀所伤还是以后再用刀另外划伤及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1月20日中一鉴定所做出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定临鉴字第0208号”:根据(全州县公安局2016-06-01的验伤照片)对蒋某忠右前臂外侧段2.5cm长的疤痕进行了分析,该延长的2.5cm长疤痕特征符合较浅表软组织切创经缝合后治疗所形成,不符合较深创腔的砍创或延长线(拖切痕)经缝合后所形成。最终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蒋某忠右前臂内侧段8.0cm长疤痕符合较深创腔的砍创经缝合治疗后所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但一审审判过程中,全州法院认为中一鉴定所鉴定人员以高龄,身体多病为由未到庭,视为该鉴定机构鉴定人拒不出庭,认定中一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该案定罪的根据。采纳了公诉方全州县检察院委托的桂林市医学会《关于蒋某忠病情的医学分析意见》:被鉴定人蒋某忠右前臂的损伤符合一次性刀砍伤形成,并邀请该医学会的专家出庭论证,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对此,艾森记者走访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中一鉴定所,该鉴定所人员曾助理告知记者,对蒋某忠进行鉴定的专家将近七十岁,且在本案庭审期间腰间盘突出身体不适未能参加庭审,但当时已根据程序对法院复函说明原因表示愿意配合庭审事项。

文某秀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委托的“专门知识的人”是桂林市医学会的某位专家而不是司法鉴定协会的专家,不可能给法庭提供相对应专业的病理分析。而且桂林市医学会主营范围是学术研究交流、咨询、培训等,不是鉴定机构不具有对人身损害鉴定的资质;也不是司法鉴定协会,不能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专家论证,庭审中更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文某秀的儿子老蒋告诉记者,一审法院以桂林市医学会的“病情医学分析”以及“专家出庭论证”来否定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一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这也是导致其母亲定罪的主要原因。并表示接下来会继续走法律程序,为其母亲讨回公道。(廖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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