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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暴力强拆 老百姓何处伸冤

发布日期:2018-10-29来源: 谷秀山

内容摘要:

近年来,中央出台多个文件,禁止暴力强拆,因多种因素导致矛盾,强拆时有发生强拆急、补偿不到位就强行拆除,这与上级政策不符合,才是导致拆迁矛盾的激化点。

尊敬的领导:
    我叫柳向东,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
邯郸市复兴区村镇润沟村光明西路114号人,身份证号
130421197505083919。


 

请求事项
一、请求上级领导机关依法责令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政府对强拆我1000多平方米商业用房给予经济补偿。
二、请求上级领导机关依法追究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违法行政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2日户村镇政府给我通知,限我二日内自行拆除自己投巨资建设的1000多平方米商业用房,4月13日下了一天雨,4月14日镇党委书记姚宪平带领镇政府,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及社会其他人员50多人,带领铲车,钩机来到我们房前,先是派人剪掉供电线路,拆掉供水管路,然后派人到我们房屋内强行将房内物品搬到路边,开始用钩机强拆我们房屋,我儿媳当场就气的倒地昏迷被120急救送往医院抢救,在没有给我们安排周转住房,没有给付任何补偿费用的情况下,他们不一会就将我们房屋强拆为一片废墟。

该房屋是我投资200多万元建造的1000多平方米商业层楼房,并购置了开饭店的设备物品。使用的土地是长期租赁村委会的集体土地,该片土地原来是邯郸市冀军轧钢厂的建设用地,钢厂停产后村委会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开始对外招租,2006年6月15日我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后,村委会每年都收取2000多元的土地租赁费至今已12年久,还有3年即2021年6月15日土地租赁协议才到期。镇土地管理所也收取过土地管理费4200元。村委会,镇政府县区土地管理局都盖章同意该土地为企业用地。2010年修建铁路占用我们此处部分房屋和土地时曾以每平方米600元标准给于补偿,这次为什么一分钱补偿款不给强行拆除我们的房屋呢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
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
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镇政府的暴力强拆行为是违犯法律的乱作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是与习近平新时代为民思想背道而驰的,所以,由此强拆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于赔偿



此致



反映人:柳向东

2018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  谷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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