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强化货车环保管控,扩大限行区促减排
发布日期:2025-11-02来源: 张振德
南绕城道路以北、西三环以东、北绕城道路以南、经八路以西——这片日益扩大的区域正成为沧州治理移动源污染的主战场。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发布通告,调整了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此举是沧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系列措施之一。
与此同时,根据今年1月发布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沧州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已覆盖运河区、新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以及高速合围区内沧县的村镇。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沧州市持续深化大气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管控成为重中之重。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沧州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不断扩大限行区域,提高排放标准。
政策衔接方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5年9月发布《关于城市规划区道路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志着沧州市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将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
二、 限行政策详解
中心城区限行范围,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发布的通告,中心城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限行区域已调整为:南绕城道路(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南、经八路(不含)以西区域内道路。
从事农业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依法登记后,到属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方面,沧州市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全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应急、抢险工程以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特殊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排放标准与查询方式,已按照《河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通过扫描编码登记时发放的二维码进行查询。尚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的,应尽快完成信息编码登记工作。也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 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
三. 执法与监管动态
治超专项行动方面,2025年5月,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军在沧县联合治超站调研时指出,要在全市深入开展 “百吨王”货车“百日攻坚”治理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从强化货运源头管控、推进非现场执法建设、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强化现场治超执法、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五个方面细化措施。许建军强调,要加大治超宣传力度,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合法装载、合法运输,增强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重大隐患曝光方面,2025年5月,交通运输部检查指导组在沧州市献县大陈庄治超站检查时发现,献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献县冀隆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JZ9621/冀JKL93挂),车货总质量182.92吨,大大超过100吨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检查指导组专家指出,这个问题暴露出企业未落实超载超限源头管理要求、安全意识淡薄,属地管理部门源头治超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处罚不到位等问题。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根据《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州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移动源管控措施将进一步加强。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五、 政策走向与影响
国家政策导向方面,025年5月,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强调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本地政策展望方面,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正在起草的《关于城市规划区道路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意味着沧州市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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